市船营区惠满仓仓储核心(以下简称“当事人”)发卖的明太鱼(预制动物性水产干成品)(规格型号:103g(75g+20g+8g)/袋、经抽样查验不及格。
经排查,当事人正在购进该批次明太鱼时履行了进货检验等权利,自动采纳召回办法,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。
本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,经查询拜访,当事人违反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,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,本局于2024年12月9日对其惩罚如下:免予惩罚。缘由如下: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五十第一款的进货检验权利,合适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。